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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田竹鹽企業採購條款

本條款適用於透過 田榮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之企業採購、經銷合作、餐飲通路採購、食品加工使用、禮贈品合作、團購合作、客製貼標、OEM/ODM 或其他商業用途交易。

企業客戶於提出訂購、簽回報價單、回覆訂單確認信或完成付款後,即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內容。

一、適用對象

本條款之適用對象包括但不限於:

  • 公司法人、行號、工作室

  • 經銷商、代理商、通路商

  • 餐廳、主廚、食品加工廠

  • 團購主、企業採購戶、贈品採購戶

  • 其他以再銷售、加工、分裝、商業使用為目的之客戶

浦田竹鹽既有內部規劃亦明確區分 B2B 與 B2C 產品及通路布局。

二、報價與訂單成立

  1. 本公司提供之報價單、商品目錄、型錄、樣品、商品頁資訊或口頭說明,除另有明確書面承諾外,均僅供參考。

  2. 企業客戶之訂購,須經本公司以書面、Email、訊息或正式對帳資料確認後,始視為成立。

  3. 除另有約定外,報價有效期間為 [7 / 15 / 30] 日

三、商品規格與供貨內容

  1. 商品之名稱、規格、重量、容量、批號、包裝方式、外箱入數、保存條件、標示語言及相關文件,均以雙方確認之報價單、規格書、採購單或合約附件為準。

  2. 本公司得於不影響商品主要品質與用途之前提下,對包材、外箱、出貨方式進行合理調整。

  3. 如屬客製包裝、客製貼標、禮盒、聯名合作、OEM/ODM 等專案,雙方應另行確認最終樣式與生產條件。

四、價格與費用

  1. 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報價以 新臺幣(NTD) 計價。

  2. 是否含稅、是否含運、冷鏈費、打樣費、版費、貼標費、倉儲費及其他特殊費用,依報價單或訂單約定為準。

  3. 若因原料、包材、物流、法規或匯率變動導致成本明顯上升,本公司得與客戶協議調整價格。

五、付款條件

  1. 首次交易原則採 全額預付出貨前付款完成

  2. 長期合作客戶得依雙方書面約定,申請月結或其他授信條件。

  3. 客戶若逾期未付款,本公司得暫停出貨、停止接單或終止後續合作。

  4. 因延遲付款所生之催收、法律程序或其他必要費用,得由買方負擔。

六、交貨與風險移轉

  1. 商品交貨方式、交貨地點與交期,以雙方確認之訂單內容為準。

  2. 商品一經交付予物流業者、倉儲點、指定收件人或買方指定地點後,風險即移轉予買方。

  3. 若因買方遲延受領、拒收、指定資訊錯誤或未依約配合收貨,所生之倉租、退運、重配或報廢費用,由買方負擔。

七、驗收與異議期限

  1. 買方應於收貨後 [3] 日內 完成品項、數量及外觀檢查。

  2. 若有短少、破損、配送錯誤或外觀異常,應於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附證據。

  3. 如屬需進一步檢驗之品質問題,應於合理期間內提出。逾期未通知者,視為驗收完成。

八、瑕疵處理與責任範圍

  1. 如經確認商品於交付時存在可歸責於本公司之瑕疵,本公司得依情形辦理補貨、換貨、折讓或退還該批商品之價款。

  2. 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對任何間接損害、營業損失、停工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或第三人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3. 如依法仍須負責,其責任上限以該批交易實際收取之貨款為限。

九、客製、貼標與 OEM/ODM 條款

  1. 如為客製產品、客製包裝、企業禮盒、專屬標籤、OEM/ODM 生產或指定配方合作,雙方應另行確認最低訂購量(MOQ)、打樣、版費、交期與驗收標準。

  2. 客製案一經確認樣稿、包材或正式排產後,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不得任意取消。

  3. 若因客戶變更內容、延遲確認或中止專案,已發生之原料、包材、設計、製作及物流成本,應由客戶負擔。

十、再銷售、分裝與廣告責任

  1. 買方如將本公司商品再行銷售、分裝、重新貼標、製作商品頁、直播銷售、團購文案或通路促銷素材,應自行確保相關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符合適用法令。

  2.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買方不得擅自宣稱涉及疾病改善、醫療效能、減重治療、器官修復或其他不符食品法規之內容。

  3. 因買方自行製作之標示、文案、直播話術、通路頁面或廣告而生之違規責任、裁罰或爭議,由買方自行負責。

  4. 食品相關廣告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十一、品牌與素材使用

  1. 浦田竹鹽品牌名稱、商標、Logo、商品照片、包裝設計、網站文案及其他品牌素材,均屬本公司或合法授權人所有。

  2. 合作客戶僅得於雙方合作範圍內,依本公司授權方式使用相關素材。

  3. 未經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作、重製、變形使用或將本公司品牌與不實宣稱、違法標示或不當用途連結。

  4. 浦田竹鹽品牌識別與標誌應依品牌識別規範使用。

十二、保密義務

對於雙方合作過程中所知悉之報價、成本、客戶資料、配方資訊、合作條件、採購量、銷售政策及其他未公開資訊,雙方均應負保密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對方書面同意外,不得揭露予第三人。

十三、終止合作

如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暫停出貨、終止合作或解除未履行之訂單:

  1. 逾期未付款

  2. 未經授權擅自變更品牌素材或商品資訊

  3. 製作違法或不實廣告

  4. 損害品牌商譽

  5. 違反保密義務

  6. 其他重大違約情形

十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企業採購條款之解釋、補充與適用,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

如因本條款或交易關係發生爭議,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以 彰化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